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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通告光纤反推销初裁决议
2006-06-16
6/16/2004,2004年6月16日 ,商务部宣布2004年第28号通告 ,宣布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反推销视察的初裁决议 ,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入口G652单模光纤保存推销 ,海内相关工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同时推销和实质损害之间保存因果关系。并决议对该产品接纳包管金形式的暂时反推销步伐。 
  凭证初裁决议 ,自2004年6月16日起 ,入口谋划者在入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G652单模光纤时 ,应依据初裁决议所确定的各公司推销幅度(7%-46%)向中国海关提供响应的包管金。 
  G652单模光纤产品普遍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 ,如远程通讯、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 ,具有内部消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本钱低的优点 ,适用于种种光缆结构 ,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列为:90011000。 
  此次视察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海内相关工业提出的反推销视察申请举行的。在对申请书举行审查后 ,商务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有关划定 ,于2003年7月1日立案 ,最先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入口G652单模光纤举行反推销视察。正常情形下本次反推销视察应自主案通告之日起一年内竣事 ,如情形特殊可延伸半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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